设立公司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而设立公司前一定要对这方面有一些了解,今天北京公司注册小编给大家分享注册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1、集中管理的特征不明显。在有限公司,全体或者大多数股东件件身兼公司管理职位, 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两权"分离不明显,不存在职业化、专业化的经理人阶层,集中管理的特征也就不明显。事实上,众多的小型有限公司管理合伙化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再加上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限制、股东人数较少而形成的封闭性特征,所谓股东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很大程度上也是他们作为管理层同僚而形成的。在此意义上,股东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对于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2、出资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各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实体限制与程序限制,且不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这与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 形成鲜明对比,构成一个实质性区别。
3、禁止向公众募集股本。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有限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股东所认购的出资比例通常由股东们相互协商而定,之后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不能流通,与股票截然不同。这是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在形式上的一大区别,实质的区别则在于能否向社会公众募集股本,反映了募集资本的不同能力和公众性程度的差异。
4、公司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一个股东所持的出资证明书只证明其出资比例,这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的做法不同。
5、经济规模有限。股东人数法定上限限制了有限公司募集的能力。各国公司法规定的上限在20人一50人。立法之所以强行限制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乃在于立法者创设有限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种合适的组织形式。为了在形式上区别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一旦突破上限就应考虑变更公司形态。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规辛,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应在2年内转变为股份公司,否则,公司予以解散。股东人数受到人为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有限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人数不多的股东相互之间通常比较熟悉,具有良好的人身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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