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升级规范】
(1)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
(3)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