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点击量:977发布时间:2022-02-24 10:00:46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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