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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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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9-06 19:42:48  ▏作者:admin  ▏阅读:

 根据财税〔2015〕72号、京财税代缴社保公司〔2016〕639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将于2016年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截止。今年的残保金征收工作即将启动,与往年相比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改变了征缴模式,由“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改为“地税直接征收”。
    (二)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三)保障金的申报地点:
    采用上门申报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四)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审核结果为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文件规定计算。
    (五)保障金的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代缴社保公司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上门申报所需资料: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经残联审核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仅限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提供)
    ——为方便用人单位,推荐采用网上申报。如需补缴以前年度残保金需采用上门申报。
    ——区残联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7月31日止
     (六)保障金的缴款方式:
    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代缴社保公司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201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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