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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发布时间:2016-05-30 16:09:35  ▏作者:admin  ▏阅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 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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